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2523号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清溪镇横龙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93599737N(1-1)。

法定代表人:王良付,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4223418A。

法定代表人:杨世好,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