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48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4223418A。

法定代表人:杨世好,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江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利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强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