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48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4223418A。
法定代表人:杨世好,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江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龙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利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强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