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建设投资公司

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固始县建设投资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525民初6196号
原告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建设投资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原告与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的上述内部约定看,被告回购的上述土地及其附属物系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所有,同时从原告出具的上述委托书内容(即: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委托游井强全权处理固始分公司土地纠纷事宜)来看,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有权处理上述土地及其附属物。综上,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回购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称上述《回购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因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8月20日,原告与游井强、祁长辉、周义轩、余海发协商成立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并共同制定签署了《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分公司的规定》,该规定其中约定:1.分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2.分公司名下财产为分公司所有报公司备案。分公司财产的处理首先报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3.分公司的财产是分公司内部人员集资的、由集资人按照集资的比例占分公司的股份参加利润分红;4.公司按分公司的利润提取30%管理费。2005年11月22日,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注册登记成立,负责人为祁长辉。2006年12月20日,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固始县城204省道东侧2块面积为26672㎡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城国用(2006)第01230号及固城国用(2006)第01231号,土地使用权人为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2011年7月6日,经原告决定,由***担任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经理,免去祁长辉原经理职务。2020年1月9日,被告与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上述2块工业用地及其土地上的附属物由被告以10917306元的价格回购。后被告将10917306元土地回购款汇入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帐户。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载明: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委托游井强,身份证号:,全权处理固始分公司土地纠纷事宜。委托人签字(签章):刘忠俊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8月16日。
驳回原告信阳俊友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