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建设投资公司

固始县建设投资公司与深圳市金睿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1525民初6586号
原告建投公司与被告金睿财富公司、金睿建投公司、普汇云通公司、金睿资产公司及第三人建地公司、张家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洪海、魏春阳,被告金睿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菊,被告金睿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新军,第三人建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泽松,第三人张家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睿财富公司、普汇云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金睿财富公司委派第三人张家玉到被告金睿建投公司从事经营管理,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选举第三人张家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睿财富公司作为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占股51%的股东,在未告知原告建投公司,也未按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利用第三人张家玉作为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及金睿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权利,分别以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及金睿资产公司的名义向被告普汇云通公司认缴出资7500万元、2400万元,被告普汇云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为第三人张家玉,鉴于上述各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张家玉一人担任,明显属于关联公司,张家玉系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普汇云通公司利用张家玉担任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和金睿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权利,操纵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和金睿资产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在未取得另一股东原告建投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张家玉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即被告普汇云通公司认缴7500万元、2400万元高额出资,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关联关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建投公司权益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和金睿资产公司向被告普汇云通公司分别认缴7500万元、2400万元出资,增资公司股权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被告普汇云通公司应更正、注销被告金睿建投公司和金睿资产公司在其公司的股东信息,故原告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建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固始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金睿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两份;2.原告营业执照;3.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两份及工商信息查询;5.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信息查询;6.汇款单和汇款凭证;7.(2019)黔038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2019)黔0381执1139号执行裁定书;8.深圳市普汇云通公司公开信息查询。金睿建投公司围绕其答辩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张家玉身份证复印件。金睿资产公司围绕其答辩依法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张家玉身份证复印件、合作设立高新产业园协议书。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了如下证据:1.深圳市金睿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及四次变更资料共计61页;2.深圳市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及五次变更资料共计96页。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认为深圳普汇云通公司在增资扩股过程中使用的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的公章至少有三枚,且编号不一致,由此充分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掌控公司期间,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政府(甲方)与被告深圳市金睿财富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设立高新产业园协议书》,约定:双方在甲方产业集聚区内合作设立新型高新产业园并成立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名称定为“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甲方委派原告固始县建设投资公司代表甲方持股49%,乙方持股51%。同日,甲乙双方又签订《合作设立高新产业园补充协议》,约定: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共壹亿元人民币,其中甲方投入4900万元,乙方投入5100万元。2015年9月26日,双方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张家玉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6年11月2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政府(甲方)与被告深圳市金睿财富有限公司(乙方)及第三人深圳市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合作设立高新产业园协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原协议约定的平台公司壹亿元资本增资为1.5亿元人民币资本,并以此作为平台公司注册资本,平台公司所增加的资本由丙方以现金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增资扩股后,平台公司股本结构为:甲方占32.67%股份,乙方占34%股份,丙方占33.33%股份。董事会由9人组成,甲方委派3名董事,其中1名任副董事长,乙方委派4名董事,其中1名任董事长,丙方委派2名董事。三方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并再次选举张家玉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13日,张家玉与艾柳共同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深圳市汇钱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玉认缴出资额为1500万元,艾柳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2015年10月14日,深圳市汇钱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张家玉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同时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3750万元,艾柳出资1250万元,公司名称由原来的“深圳市汇钱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张家玉。 2016年1月5日,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形成《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1、同意艾柳将其持有公司24%的股权以0.05万元转让给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艾柳将其持有公司1%股权以0.05万元转让给深圳市汇金港湾股份有限公司。2、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变为10000万元,变更后,股东出资和比例为: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400万元,占比24%;深圳市汇金港湾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占比1%;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7500万元,占比75%。 2016年12月14日,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形成《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1、同意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0万元变更为13000万元;2、同意增加新股东,股东名称贵州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91520381MA6DMNX370;3、变更后股东出资比例如下: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7500万元,占比57.69%,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400万元,占比18.46%,深圳市汇金港湾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占比0.77%,贵州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3000万元,占比23.08%。 2018年8月8日,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形成《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1、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议,一致同意增加深圳市金睿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新股东。2、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增加后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为: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7500万元,出自比41.67%,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400万元,出自比13.33%,贵州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3000万元,出自比16.67%,深圳市金睿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出自比27.78%,深圳市汇金港湾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出自比0.55%。 2018年9月21日,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形成《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1、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议,一致同意增加金睿产业园研究院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为新股东。2、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1000万元,增加后注册资本为29000万元,分别由股东深圳市汇金港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股东金睿产业园研究院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为: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7500万元,出资比例25.86%,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400万元,出资比例8.28%,贵州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3000万元,出资比例10.34%,深圳市金睿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出资比例17.24%,深圳市汇金港湾股份有限公司4100万元,出资比例14.14%,金睿产业园研究院控股(深圳)有限公司7000万元,出资比例24.14%。 2015年11月24日,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博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2015年11月23日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该事务所出具了深博诚验资字[2015]T44号验资报告书,审验结果为: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出资3000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缴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人民币账户,账号:41×××29。艾柳以人民币出资750万元,于2015年11月23日缴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人民币账户,账号:41×××29。 2015年12月4日,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账户退款2000万元,2016年7月21日,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账户退款1000万元。 2013年6月8日,第三人张家玉及案外人董冠廷(曾用名董玉赞)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深圳市金睿财富有限公司,张家玉占股90%,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冠廷占股10%,担任公司总经理。2016年4月14日,深圳市金睿财富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金睿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9日,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玉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确认被告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公司股权行为无效; 二、被告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更正被告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股东信息,并予以注销。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河南中原金睿建投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金睿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普汇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士峰
书记员  张魏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