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118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山,濮阳市濮阳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颐和明珠十层10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4898417A。
法定代表人:李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绿城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8799572F。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根据被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濮阳华源水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