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9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颐和明珠十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与***、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豫0704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豫0704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17870.05元及利息(利息以117870.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鉴定费21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五、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不服前述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7日作出(2022)豫07民终3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