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9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颐和明珠十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与***、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豫0704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