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颐和明珠十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