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18348号
原告:上海沪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嘉行公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沪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沪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