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512号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甲支行: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市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南通迎九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季京祥、曹迎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6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市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0×××35,已(实际)冻结8289.11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
2、于2020年6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季京祥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中国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52×××12,已(实际)冻结5435.74元;(2)工行江苏省南通通明支行的银行账户11×××02,已(实际)控制115.13元;(3)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93×××50,已(实际)冻结158.95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控制478.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
3、于2020年6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的银行账户06×××29+999999,已(实际)冻结921.10元;(2)工行江苏省南通少先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1×××39,已(实际)控制771.3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的银行账户32×××97_1,已(实际)冻结366.14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城分理处的银行账户10×××53,已(实际)控制484.6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
4、于2020年6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曹迎九的银行账户6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53×××_1,已(实际)冻结818.24元;(2)工行上海钻石交易中心支行的银行账户10×××67,已(实际)控制383.05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43×××_1,已(实际)冻结820.05元;(4)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余北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240901161000001533,已(实际)控制428.17元;(5)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3206240101109000130661,已(实际)冻结1905.21元;(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95×××17,已(实际)控制904.7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
5、于2020年6月29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季京祥名下位于先锋镇秦家埭村一、二组青青家园5幢101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有抵押、共同共有)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
6、于2020年7月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季京祥名下位于南通市莱茵濠庭1幢1801室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