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执20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623执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的额为91025元,执行费为12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除查询到部分土地外(已被多案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9月23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
3、2019年12月13日,执行人员前往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详细核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询结果与网络查询结果相同。12月30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五路北侧经三路东侧、纬五路南侧经三路西侧的不动产使用权,查封期为三年,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所涉问题复杂、严重,需协调当地政府统一处理,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进一步处置。
4、2019年12月10日及2020年3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反馈结果与首次查询基本一致。
5、2019年12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6、2020年3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91025元和执行费126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获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崴
审判员 周斌
审判员 曹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