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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盛大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02民初5673号
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啸,男,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男,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盛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工农路三喜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峰。
被告: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淮河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季京祥。
被告:江苏海纳精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光机电园**厂房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潘季明。
被告: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局巷**>
法定代表人:季京祥。
被告:江苏天慧安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江海路**>
法定代表人:严晓宁。
被告:季京祥,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朱俊妍,女,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严晓宁,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季燕丽,女,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潘季明,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夏峰,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农商行)与被告南通市盛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江苏海纳精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江苏天慧安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公司)、季京祥、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啸,被告夏峰同时作为被告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季京祥同时作为被告天泽公司、同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纳公司、天慧公司、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大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00元、利息218727.90元(其中期内利息11716.99元、罚息207000元、复利210.91元),及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500000元、利息218727.90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天泽公司、海纳公司、同创公司、天慧公司、季京祥、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夏峰对被告盛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被告盛大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盛大公司提供借款11900000元,其余被告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盛大公司发放贷款119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3月25日,执行年利率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现已到期,但盛大公司未按约全额归还借款本息,其余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盛大公司、天泽公司、同创公司、夏峰、季京祥对向原告借款和提供担保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纳公司、天慧公司、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意保证意见书、书面函、借款借据、银行流水、利息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系书证原件,被告盛大公司、天泽公司、同创公司、夏峰、季京祥不持异议,被告海纳公司、天慧公司、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按约向被告盛大公司发放借款11900000元后,被告盛大公司按约支付利息至2021年2月,并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月28日分别归还本金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合计归还本金400000元。2021年3月25日贷款到期,被告盛大公司未按约归还剩余本金,另结欠利息11716.99元。此后再未还款。截至2021年5月18日,被告盛大公司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1500000元、利息11716.99元、罚息207000元、复利210.9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盛大公司发放了借款,但被告盛大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盛大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分别以本金11500000元、利息11716.99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借款年利率8%上浮50%即12%计算。被告天泽公司、海纳公司、同创公司、天慧公司、季京祥、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夏峰明知案涉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仍自愿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海纳公司、天慧公司、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市盛大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500000元、利息11716.99元、罚息207000元、复利210.91元,及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本金11500000元、利息1171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纳精密装备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慧安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夏峰对被告南通市盛大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市盛大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12元,减半收取计460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56元,由被告南通市盛大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纳精密装备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慧安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严晓宁、季燕丽、潘季明、夏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112元。
审 判 员 于劲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冒亚晶
书 记 员 庄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