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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3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阳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707107971。
法定代表人:应洪汉。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2001000元,诉讼费22808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22410元。目前被执行人上述费用均未缴纳。
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04月0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罚款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委托慈溪市人法院予以财产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3执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鲍圣锴
审判员何巧军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