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696号
原告:武义县杨家新型砖瓦厂,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寺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阳春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杨家新型砖瓦厂与被告***、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义县杨家新型砖瓦厂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