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县杨家新型砖瓦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696号 原告:武义县杨家新型砖瓦厂,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寺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阳春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杨家新型砖瓦厂与被告***、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义县杨家新型砖瓦厂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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