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应惠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1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武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申开勇,镇雄县鸣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应惠庭。
委托代理人:***,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阳春路9号。
法定代表人:应洪汉,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应惠庭、第三人浙江三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