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某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467号
申请人:广东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
法定代表人:顾。
广东省有限公司与宁波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4033号。申请人广东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1819.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1819.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62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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