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6537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385022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磐石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南泰丰路东丰华工业园一号厂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5955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磐石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磐石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磐石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磐石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8.35元(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4958.34元(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已缴交),由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