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5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高路505号3幢1层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15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339.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