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590号之二
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高路505号3幢1层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5元,减半收取4,342.50元,保全申请费2,981元,合计诉讼费7,323.50元,由原告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