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590号
申请人: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高路505号3幢1层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492,339.3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份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339.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81元,由申请人上海广奇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