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298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先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水泥钢筋碎石河沙销售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927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669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止,以后另算),合计10945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份,被告***通过他人引荐找到原告***,称其是湖南兴业建筑工程公司的,该公司在苏仙区五里牌镇中标一个抗冰加固项目工程马上要动工,需要水泥、河沙、钢筋、碎石等建筑材料,问原告是否愿意供货,原告为稳妥起见,到五里牌镇的工地及***的项目部考察工程的真实性,在现场确认已经有工作人员在搬运电力设备施工设备等准备工作,***又出具了项目部的公章。随后被告与原告谈好供应钢筋、水泥等材料的价格,于2016年8月20日在该项目部办公室,***代表湖南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永兴至卜里评线路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水泥钢筋碎石河沙销售合同》,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约定:一、水泥290吨,钢筋2600吨,河沙120元立方,碎石90元立方。以上材料价格随行就市,按市场结算。二、结算方式:按月付款,月底结账。工程完工后全部付清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三、乙方负责将碎石、河沙、钢筋、水泥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材料送至苏仙区五里牌镇的永兴牌楼-郴州城北卜里坪变110KV抗冰加固工程(九标)工地上,甲方派人验收。截止2016年10月底,乙方共向甲方工地供应钢筋44940元、河沙、碎石及水泥47820元,合计92760元。从2016年10月起,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结账付款,起初项目部管理人员以要商量沟通为由拖延,后来直接以其内部承包人***无法联系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所提供被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址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被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址查无此人导致无法送达,现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告送达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9.12元,已减半收取1244.56元,依法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