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8执恢10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田县公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1128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田县公路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2019)湘1128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新田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8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