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20)湘1021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湖)
被执行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宁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等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法民初字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现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法民初字5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审 判 员  胡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刘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