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8执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1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2019)湘1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