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财保102号
申请人: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桔海一路1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19488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俭,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敏捷,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9幢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8308195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24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3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