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02民初2802号
原告: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9幢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8308195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