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7民初16号
原告:***,男,1962年03月0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E1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9幢3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依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标的,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25元,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