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7民初167号 原告:***,男,1991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新疆怡林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奇台县玲霞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奇台县。 经营者:***,该经营部业主。 原告***与被告***、新疆怡林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玲霞工程机械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620元)由***负担,剩余1,59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