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81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王家庄乡前池村西街。
被执行人: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西镇乡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西镇乡北贾村。
本院在执行***与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原平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44568.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