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5民初4379号
原告:江阴双马热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江阴市***镇皋岸村霞光路**。
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JEJM1K(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江阴双马热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双马热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阴双马热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