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绿美花卉园林有限公司

***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306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绿美花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河景观一段商建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9049276H。
法定代表人:朱长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香林,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荣,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池州市绿美花卉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2018)皖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皖01民终36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皖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追加了方香林为第三人。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4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毕东风
人民陪审员  公佩才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红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