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范香,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被告:池州市绿美花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河景观一段商建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9049276H。
法定代表人:朱长俄,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张范香及原审被告池州市绿美花卉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美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必要时可追加案涉款项流转中间人唐春芝及款项最终收取人方香林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虹
审判员 刘松柏
审判员 于海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新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