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供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供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申字第15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1号优士阁B座2212(住宅)。
法定代表人:佟筱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京供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玉安园小区9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凌,女,北京京供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供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1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0日,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我方参加庭审的权利和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原审法院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判决书,但留置送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承办人签字并没有依法邀请基层组织。送达过程的照片没有任何我公司员工在场。该院上述的送达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在送达未果后,未公告送达违反法定送达程序。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根据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我公司支付贰佰万元的保证金,而非壹佰万元,系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原审处理失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再审(2014)朝民初字第21435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晖
代理审判员*迎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