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宏泰船业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1728号
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宏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海工业功能区S3区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肖肖,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宏泰船业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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