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61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思祥,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251055X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国。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