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1729号
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商会路1号-4(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商务中心)四楼西起第三十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海涛,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