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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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719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中路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251055XH。
法定代表人:马利国。
第三人:***,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