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5民初0383号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42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5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1055-X)
法定代表人:包荣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童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