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胡子钢材店与魏金龙、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7081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胡子钢材店,注册号33080260700028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号。
经营者:***,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251055X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国。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胡子钢材店与被告***、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胡子钢材店于同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胡子钢材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胡子钢材店撤回对被告魏金龙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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