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102民初1095号
原告: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市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传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潮州市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开元广场**3-4铺面首层。
法定代表人:丁灏。
原告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诉被告**进、第三人潮州市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计2493元,由原告潮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少杰
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