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3233号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7/20)。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随心,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8号益华领峯大厦102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1151744Q。
法定代表人:彭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灏,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竹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程杰殷
杨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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