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995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怡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8号益华领峯大厦102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1151744Q。
法定代表人:彭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灏,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
法定代表人:王宏。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怡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203.8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怡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怡鑫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怡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判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19952号之三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203.8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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