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7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
法定代表人:许福贵。
被执行人: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国益。
申请执行人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30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88609.4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8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无余额。此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国土等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88609.4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843元。
二、终结本院(2016)川0191民初3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