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铂达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374号

原告:***,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国益。

被告:成都铂达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腾飞2路**孵化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邢永玮。

被告:谭国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杨红,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铂达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谭国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建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亚曦

书 记 员 张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