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03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辉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邢宇晖
本院在执行青海青辉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