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家山台商投资区(8)。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严家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川物流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川物流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