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2892号
原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家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维,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戴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真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20元,减半收取计82,760元,由原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