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汉川市人民法院
文书制发用印审核签批单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案号
文号
(2020)鄂0984民初2824号
拟 稿 审 签 责 任 人
拟稿单位
民事审判第二庭
签发:
拟稿人
张艳侠
核稿人
校对人
印
数
印 份
每份 页
合计 页
印制时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2824号之二
原告: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川中都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转盘。
法定代表人:俞云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权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茂源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
法定代表人:严家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维、高阳,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郭虎,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原告汉川中都公司诉被告武汉茂源祥公司、***、郭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茂源祥公司、***、郭虎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7504元减半计8752元,由原告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