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今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九环通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882号
原告:武汉市今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宏盛路1号汉飞滨江国际(金龙大厦)第1幢B单元9层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27997593。
法定代表人:李明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思,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九环通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部。
法定代表人:黄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07129051E。
法定代表人:严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池、汪林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魏大明,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熊贵旺,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武汉今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九环通源建设有限公司、***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魏大明、熊贵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立案,原告今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74554.39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74554.39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九环通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93783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九环通源公司就武汉新港区唐家渡综合码头配套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九环通源公司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对承包方式、工程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和变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九环通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于2016年11月10日停工,直接导致原告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损失。2017年3月15日,原告被要求退场。2016年11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九环通源公司一致核算,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总价款为466014.39元,被告九环通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74554.39元。该工程款及相关损失赔偿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九环通源公司催要,但截止起诉之日也未得到清偿。
原告认为,被告九环通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茂源祥公司、被告中铁港航集团作为工程分包、发包人应当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武汉市今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九环通源建设有限公司就武汉新港区唐家渡综合码头配套工程施工项目引起的合同纠纷,其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初步证据表明系因武汉新港区唐家渡综合码头,双方之间的纠纷与码头整体建设工程相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部分第55项规定的“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属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海事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裴 展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靖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