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茂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严家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必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17.7702万元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泓元锌空电池有限公司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有土地、厂房等,已因另案被处置,申请执行人***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已受偿金额为918607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余克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琴